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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管理制度汇编
2015-05-29 15:50  

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创建文明校园,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和杜绝校园交通事故,现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行人:
  1、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应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妨碍交通。
  2、不应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3、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4、儿童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二、非机动车:
  1、对电动车实行换牌出入。
  2、严禁骑车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它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骑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
  3、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儿童除外)。
  4、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5、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6、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办公楼内、宿舍楼内停放车辆。

三、机动车:
  1、各类机动车凭《校园通行证》出入,禁止无牌无证机动车或违规车辆进入校园。
  2、禁止摩托车、燃气(燃油)助动车在校内行驶。
  3、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必须遵守校园道路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4、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车载物品出校门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5、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喇叭,禁止超车。
  6、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7、送水、送货、送菜等各类车辆实行分时段通行;施工车辆按指定路线和指定时间通行。
  8、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而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9、机动车在主干道上、下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准离去,不准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
  10、大型活动时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11、非本校机动车,一般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应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后按指定地点停放。
  12、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下大雨等,须经门卫同意且凭证进出。
  13、门卫有权对出校车辆进行检查,有权不准可疑车辆出校,并交保卫处查处。

四、附则:
  1、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除遵守《城市交通规则》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和校园道路上所设交通标志和禁令标志,听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2、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由校保卫处处理。
  3、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校保卫处协同交警部门处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江西中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
事件、案件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明确防范责任,推进我校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主要是指: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生产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锅炉、液化气爆炸等事故以及其他一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做到如下要求:

    1、贯彻执行上级的要求、决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防范计划,确定本单位的重点防范目标,落实防范措施。
   2、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做到“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重要情报信息迟报、漏报;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不发生八类恶性案件;不发生破坏事故和灾害事故。
   4、做好本单位安全防范的自查、自评、自纠,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及时消除,及时整改。

   第四条   由于治安责任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以及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发生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和事件。
   2、因领导工作失职和失误,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安定和稳定的事件,且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聚众闹事、停课、停工、集体上访或非法游行的。
   3、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未经审查和验收,擅自竣工、投产、使用的;对上级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作改进而造成后果的。
   4、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外出考察、旅游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
   5、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八类”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财物失窃案件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本单位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事故隐患突出且又不认真查处和整改的。
   6、强令下属违章操作引起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文明单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需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由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讨论提出行政处分等级和经济处罚数额等意见。

                                        江西中医药大学综治办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内的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工作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校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拘留、刑事处分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对于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管理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行为之一者,处以治安警告,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 扰乱办公、教学、学习、科研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2、 故意刁难、拒绝、妨碍值勤人员执行任务者,对故意殴打执行人员的从重处罚;

3、 非法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

4、 结伙斗殴、滋事、耍流氓活动情节轻微者;

5、 有轻微赌博行为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6、 扰乱食堂、球场、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

7、 在学生宿舍私自安装电灯插头和使用电热器、电炉、酒精灯、电热毯以及在室内放鞭炮焰火者;

8、 在校内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流动叫卖不听劝阻者;

9、 未经同意擅自留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造成不良后果者从重处罚);

10、翻越围墙,有意破坏各种设施者。

  第六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除照价赔偿外,送公安机关处理。

1、盗窃、欺骗、抢夺少量(未到刑事案件标准)公私财物者;

2、损坏门窗、路灯、教室多媒体、监视仪器等其他公共设施者;

3、故意破坏校内花草、树木者。

  第七条、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者;

2、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3、私自拆他人邮件(信件)者;

4、损毁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者。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校门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校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员出入
  1、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主动出示证件。
  2、各类培训班、非学历班学员凭由保卫处注册登记的《学员证》出入。
  3、外来务工人员(含各类临时工、建筑工程队、固定送货、租用场地、房屋人员)凭保卫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
  4、住学校宾馆人员凭住宿证出入。
第二条:车辆出入
  1、本校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助动车)出入校园均应凭《江西中医学院车辆通行证》出入。
  2、外来机动车辆进校时应主动停车,说明进校原因并登记后,发给《江西中医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离校时收回。
  3、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经门卫允许进校的(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较重行李等)也应换取《江西中医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离校时收回。
  4、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三条:携带物品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生产产品、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单位主管领导和本人签字的有效证件出校。
  2、携带私人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门卫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外来人员进校。如有随身物品应在会客单上注明或主动向门卫人员说明,便于离校时带出。
第四条:对外接待和会客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参加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校办公室批准,并到保卫处办理进校手续。
  3、来访客人进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办理会客手续后进校;无证者不予接待。来访客人请在当天22:00时前离校;不得在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处留宿。来访人员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第五条:警卫人员
  1、严格履行职责,仪表端庄,认真负责地执行校门管理。
  2、保证校门交通畅通,禁止大门左右30公尺内设摊。
  3、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4、对夜间23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5、对违反本规定的,交保卫处处理。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内部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学校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防范规定。

一、计财处安全防范规定:
  1、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治安责任人;
  2、房屋结构必须坚固,门要牢固,计财处必须安装高强度的防盗门,其他部门的财务室必须在木门外面覆盖铁皮,安装“三保险”的门锁和防撬角铁;
  3、窗户必须安装防盗铁栅栏(圆铁直径在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在6毫米以上,间隔不大于15厘米,窗高超过1米的加装横格);
  4、必须配备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箱,其钥匙必须专人携带,备用钥匙要异地存放,妥善保管。保险箱的放置应设法固定,防止被犯罪分子搬动;
  5、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下班后或因故离开,一律存入保险箱,并拨乱密码(不得将密码用任何方式固定),支票和印章必须分开保管;
  6、计财处应设领取现金的柜台,并设置必要的防盗设施。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其他部门的财务室也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
  7、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临时性大量现金存放过夜必须向保卫处报告,并派专人值班看护;
  8、提取或解送现金必须固定专人(可请保卫处派人护送),使用防盗包。千元以上的需两人同行,万元以上的必须专车接送
二、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防范规定:
  1、库房结构必须安全牢固,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对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及时杜绝漏洞和隐患;
  2、必须安装防火报警器,必要时也应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
  3、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并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严格出入库手续,禁止火种入库;
  4、禁止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装载数量;
  5、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发、退、领、核制度,按照专项使用、结余交回的原则,作到帐物相符;
  6、制定安全防范责任制,并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治安责任人,经常检查电路、电器,维护保养消防灭火器。

三、其他物资仓库安全防范规定:
  1、库房结构必须安全坚固,门必须包铁皮,安装保险锁,窗上必须安装坚固的铁栅栏;
  2、贵重物资仓库必须安装防盗、防火报警器,必要时应配备守护人员;
  3、安装的电路、电器必须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4、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制度,作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重要器材、精密仪器和高档教学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提货单据、凭证、印章必须专人负责,不用时锁入橱柜;
  6、金、银等稀有金属管理必须按照专项使用,剩余交回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做到领取有登记,消耗有定额,回收有记录,交接有手续,并严格大件入库,小件入箱,双人管,双人发,双人收的管理制度;
  7、制定严格的安全责任制,明确治安责任人。
五、办公室安全防范规定:
  1、办公室用房的结构必须坚固、完好,门必须安装防撬角铁,电路以及使用的各类电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存放计算机、彩电、摄象机、精密仪器、仪表等贵重物品和存放现金、票据的重要办公室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并落实责任人,确定专人保管;
  3、存放贵重物品的底楼办公室必须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
  4、任何办公室的抽屉、橱柜不准存放个人的现金,集体的有价票据和现金必须存放在有密码的保险箱里,但必须遵守限额存放规定,遇有大量现金需要过夜,必须报保卫处备案,并派人看护;
  5、各学院、处(部)应建立安全室,将贵重物品、计算机、保险箱等贵重物品集中存放在安全室(学院应将院办公室建为安全室),安全室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报警器,落实专人管理;
  6、制定防范责任制,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检查电路、电器。
六、计算机机房与多媒体教室安全防范规定:
  1、计算中心、网络中心的结构布局和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房屋结构和门窗必须坚固、完好,符合安全要求,门必须使用“三保险”的门锁,位于底层的必须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
  3、电路必须严格按照标准铺设,增加的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4、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灭火器,安全通道口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和应急灯;
  5、制定严格的使用、操作规程;

6、校内上网场所必须按省电教馆要求安装审计终端;
  7、明确治安责任人,落实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七、实验室安全防范规定:
  1、各类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主任是安全防范的主要责任人,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和严密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张贴上墙;
  3、对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剧毒、病毒、菌种和放射源的实验室,除严格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加强管理外,必须明确责任人,坚决贯彻“五双”制度,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制度,杜绝流失或发生其他隐患;

4、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仪器设备要登记造册,落实专人保管,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坚持收、发、领、退的登记制度;
  5、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密、传递、使用手续;
  6、按“三废”处理规定,杜绝污染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7、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
八、学生宿舍安全防范规定:
  1、学生宿舍必须设专人实行24小时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制;
  2、宿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宿舍门窗,发生损坏及时报修,确保安全,并建立情况登记制度;
  3、宿管人员在学生离开宿舍或上课时,必须加强对宿舍区各层面及周围的巡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
  4、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客必须登记,并在允许会客时间内会客,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入内。本校学生和任何校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宿管人员有权随时查验出入宿舍楼人员的证件;
  5、对需要借用钥匙开寝室门的学生,应查验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将该寝室钥匙借出,禁止宿管人员为贪图方便将其他寝室钥匙一并交给借钥匙者;
  6、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熨斗等电器,禁止在床铺上使用蜡烛,使用接线板不得穿过床铺;
  7、在宿舍区域内不准打麻将,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禁止酗酒,寝室内不准吸烟;
  8、1000元以上现金不得存放在寝室内,应及时存入银行,并设置密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9、寝室内使用的计算机、手体式电脑等其他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
  10、假期、学生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期间应将现金、贵重物品带回保管,确实有困难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集中保管;
  11、每幢学生宿舍应在楼管会的基础上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小组,在校治保会的领导下开展法制宣传、维护秩序、发现隐患、反馈信息等群防群治活动;
  12、严禁故意损坏门窗、电路等宿舍内的安全设施和生活设施,禁止爬窗进出宿舍,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灭火器材。
九、商业网点安全防范规定:
  1、房屋结构必须牢固,门窗坚固。门必须安装“三保险”锁或铁栅栏,窗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2、当日营业款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余款应存入带有密码的保险箱里,遇有500元以上余款的,应临时性存入银行;
  3、有贵重商品的商店应在关店后将贵重商品妥善存放或存入保险箱,明确专人保管;
  4、禁止出售管制刀具和其他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食品和视听资料等;
  5、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商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保持消防通道的顺畅,禁止履盖消防设施,经常检查并维护好消防器材;
  6、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并张贴上墙,明确治安责任人;
  7、安装铁栅栏门且没有后门的商店禁止所有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在商店内过夜。

十、教学、办公大楼安全防范规定:
  1、制定严格的大楼管理制度,严格开关门时间;
  2、配备专人守护,守护人员受保卫处领导和管理,是该大楼的安全员,平时必须经常巡视责任区域,及时发现问题,并经常维护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守护人员必须熟悉责任区域内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场所的情况,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的情况和报警设备的工作情况;
  4、大楼使用部门必须遵守大楼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共同遵守,遇有特殊情况应向守护人员提出,并得到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违反大楼管理规定;
  5、大楼使用部门在下班后,休息日应关闭门窗,并检查电路、电器等。假期中应将不用的教室、办公室上锁、贴条封门。
十一、神曲厅和艺术品、珍贵标本、文物室的安全防范规定:
  1、神曲厅以及有艺术珍品、文物、珍贵标本、珍贵善本保存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明确责任人,落实岗位责任制;
  2、对所保存和管理的文物、艺术珍品、珍贵标本、珍贵善本等必须建立档案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分类造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核对查验,严防丢失;
  3、展出珍贵文物、标本、艺术品时必须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管理人员必须每天下班前进行清点,对特别珍贵的、稀有的物品,下班前必须存入保险柜;
  4、神曲厅和存放珍贵文物、标本、艺术品、善本的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报警器,展览厅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5、神曲厅必须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门外就近处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存放上述物品的库房必须配备二只以上的灭火器,门外就近处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施救常识;
  6、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电器的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经常维护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7、展览厅、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其房屋结构必须牢固,门必须安装防盗门并使用“三保险”的门锁,窗上必须有防护装置,底层的房间必须在窗上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使用装饰材料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铺设的电线和安装的各类电器必须经保卫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以人为本、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南昌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开展,以人为本的消防管理模式,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凡我校师生员工及校内一切外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各院、各部门明确第一把手为本校、本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兼职消防安全干部,全面负责本校、本院、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指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学院、各部门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体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应确定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各重点单位(部位)应指定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一支由校卫队员组成的校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责令火灾隐患整改,督促单位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灾隐患,校园发生火灾时,必须奋力参与扑救工作。
  四、各学院、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必须根据各单位(部门)的情况,制定防火、灭火及火灾应急预案。
  五、各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建立防火档案,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定消防安全规定和措施,做到制度上墙、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安装防火报警系统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六、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备案,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和装修单位负责。
  七、所有新建、扩建的建筑应将配备灭火器材的经费纳入预算中,并由保卫处统一购买、编号。
  八、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的危害性质的,凡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安全规定,规范操作执行,因有章不循而发生火灾等事故的,则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九、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热得快、床灯等)大功率电器,具有火灾隐患,按照规定严禁使用的电器。校园内禁止使用违章的液化石油气,私拉私接电线,违章动用明火、焚烧垃圾、废物、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十、各单位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公共场所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禁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和明火照明。
  十一、严禁擅自挪用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开启消防龙头或损坏消防设施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内设施、器材。
  十二、各单位(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如触犯刑法的,追究领导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外国专家、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和公共秩序,有利于发展学校与国外的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在校任教、读书,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三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入校时须持有效证件(如护照签证,报到通知单等)到学校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报到、登记。学校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将专家、留学生名单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在任教期满、结束学习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校的,应主动向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说明情况。
  第六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应做到:
  1、服从门卫的管理和询问;
  2、乘出租车应在校门口下车,特殊情况应主动向门卫说明,待允许后方可乘车入校;
  3、不得在校园内的草坪、道路上打球、溜旱冰或玩滑板等;
  4、不得驾驶(骑)无证、无牌车辆或噪声过大的助动车在校内行驶;
  5、不得在校内酗酒滋事。
  第七条 居住在校园内的外国专家、留学生必须遵守住宿登记制度、会客制度和客房管理制度,做到:
  1、凭护照登记住宿;
  2、不得留访客住宿;
  3、不得在客房内点蜡烛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4、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存入银行或交服务台保管。
  第八条 留学生如在校外借住,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借房居住,并向保卫处备案。同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房东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租赁合同;
  3、借住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许可证明。
  第九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在校园内组织活动,必须提供以下情况,由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和保卫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应在举办活动三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2、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
  3、组织者及参加人员名单。
  第十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不得参与修炼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者,由学校办公室会同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及保卫处共同酌情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留学生违反除本办法外的学校管理规定或管理办法的,由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保卫处酌情处理。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社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使之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社会团体。实行两级管理模式,分校级社团和院级社团,校级社团由校团委、学生会直属领导,院级社团有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直属领导。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一)凡是我校学生(5人以上)在学校规定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有管理、物资等基础条件的,可以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二)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由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指导老师意见、发起成员名单以及基本情况。
  (三)经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初步审核合格后,由社团筹备组负责人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社团登记书》,一式五份(一份存校团委;一份存社团学院;一份存校社团部;一份社团自留;一份交保卫处备案),经校团委批准后,学生社团视为成立。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活动
  (一)学生社团应用完善的组织机构,并实行会长负责制,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在7日内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江西中医药大学某某学生社团”字样,并由校团委或学院分团委盖章,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校团委或保卫处申报审批制度:
  1、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4、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5、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以及研讨会等活动;
  6、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生班等活动;
  7、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8、其他有关影响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四)学生社团申办以上活动必须在7日前向校团委、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指导单位或老师的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将活动情况记录送交校团委或保卫处,任何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与第四条第(三)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员的会费支出。社团会费的收缴额度应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会费的收支帐务情况应有准确的记录,并每学期向社员作出通报。
  第六条 学生社团因工作需要创办本社团的报纸或刊物,但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编辑范围,有明确的主办单位和指导老师。
  3、有健全的编辑部门和人员,主编及主要编辑人员应为本社团成员。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由社团负责人向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上应写明刊物名称、办报(刊)宗旨、编辑内容、主编、指导教师、主办单位、资金来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经校团委同意后开始正式编印。
  (三)学生社团每期报刊出版后,应及时将刊物交校团委和保卫处审阅、备案。对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高的报刊,校团委和保卫处有对其提出整改直至停刊要求的权利。
  第七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无正式的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的范围和内容与社团的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使校园内的广告栏整洁、有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海报)等宣传品(以下简称宣传品)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或下属团体及个人因工作、学习、生活需要张贴在学校内的广告、海报、通告、通知、启事等宣传品,以及校外单位、个人在我校张贴的有关宣传品。
  第三条 所张贴的宣传品必须健康、有益,无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无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第四条 张贴宣传品需经所在单位盖章,经校宣传部门或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学校统一制作的“广告栏”里张贴。
  第五条 张贴宣传品必须标明张贴单位,并在落款处由有关部门盖章: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或下属团体需要张贴宣传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方可张贴;
  (二)学校社团需要张贴宣传品,必须经校团委同意,并加盖校团委印章,方可张贴;
  (三)校外有关单位需要到我校张贴宣传品,必须到校宣传部经审批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到保卫处备案,方可张贴。
    第六条 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张贴的宣传品,保卫处负责查处:
  (一)对各单位、部门不符合规定张贴宣传品,如有发现立即清除,并书面通知张贴单位,责令其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张贴;
  (二)对学生社团不符合规定的宣传品,校团委要对其进行教育,并加以清除;
  (三)对校外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宣传品,由保卫处责令其清除。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内临时设摊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护校园环境,特对校园内临时设摊做如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设置摊点,必须向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盖章后,随附经营执照和产品质检证书,送保卫处备案。一般只允许公益性设摊,不批准商业性设摊。

  二、学校批准的固定网点,不得在经营场所之外增设临时摊位;校园内各单位不得将值班室、通道、大厅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为商业经营场所。

  三、设摊事主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出售伪劣、假冒和盗版商品及其它不健康物品。

  四、经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更改设摊内容、地点、时间。

  五、设摊事主必须维护好摊点秩序和清洁卫生工作,并向学校计财处交纳设摊管理费。

  六、对无证设摊和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有权对事主作出没收和经济处罚。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户籍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户口登记
  1、学校保卫处只受理江西中医药大学师生的集体户口。
  2、非南昌生源新生入户登记:须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单”,本人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两张身份证近照,方可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
  3、教职工需申报集体户口的迁入登记:教工先到保卫处服务大厅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户口确认单,然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入户,本人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两张身份证近照,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

二、户口迁移
  1、因休学、退学办理户口迁移者,须凭教务处的通知单方可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2、因辞职、调离本单位的,或转为常住居民户口的教工,须凭人事部门证明,到本所领取集体户口登记表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迁移户口手续。
  3、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要将户口迁回原住地,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和教务处批准并征得户籍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居民身份证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都应办理居民身份证。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户口迁入本所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办理身份证的证明,交身份证照一张及拾元人民币方可办理。
  2、凡本所集体户口,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先到本所报失,三个月后方可申请补办。补办时凭身份证报挂失单、申请补办身份证的报告、单位证明,并交身份证照一张及贰拾元人民币。
  3、如因更改户口项目需要更换身份证者,应持原身份证到本所办理换证手续,交身份证照一张并交拾元人民币。
  4、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要更换身份证者,应持原身份证到本所办理换证手续,交身份证照一张并交拾元人民币。
  5、因居民身份证遗失,又急需办理公证、开学、就业、外出等事宜,可带上一张身份证照及貮拾元人民币到属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

四、户口管理
  1、办理户籍证明,学生凭学院的证明到本所,教工持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大管辖地派出所办理。
  2、因出国需注销户口的,凭出国护照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身份证。
  3、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户口项目的,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证明及有关户籍证明材料,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4、若户口迁移证遗失,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证明及入户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宿舍、教学办公楼值班员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和教学办公楼是高校精神文明及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生宿舍、教学办公楼的管理,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宿舍及教学办公楼值班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聘用值班员条件
  (一)、学生宿舍、教学办公楼各部门聘用的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外来人口的聘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报校保卫处备案。

(二)、学生宿舍、教学办公楼聘用的值班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身体健康;
  3、有一定政治素质、无劣迹者。
   第二条 宿舍值班员职责
   (一)、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必须按时上下班,做好交接班,并将值班情况作书面记录。
  (二)、必须熟悉本宿舍人员的住宿情况,严格出入登记和会客制度:
  1、禁止异性进入学生宿舍,除房修、检查卫生和巡视宿舍的教职工外;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生宿舍从事叫卖、推销和其它商业性活动;
  3、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人(包括学生家长和非本宿舍学生);
  4、非本宿舍人员要进宿舍应当问明原由,必须查看证件,并做好进出宿舍的会客登记;
  5、自行车不得停放于宿舍内;
  6、对携带贵重或大量物品出宿舍者,要验收出门证(由学生所在院系开具,同时加盖保卫处章),宿舍内的各种硬件不得带出宿舍。

宿舍值班员在发现上述第1、4、5、6条情况时,经劝阻不听,可向校保卫处报告,由校保卫处处理;当发现第2、3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校保卫处汇报,由校保卫处按照《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处理。
  (三)、晚上关门熄灯后,必须对宿舍各个楼面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关闭情况,特别是对电器、明火、自来水龙头更要认真检查;白天在学生上课人少时,加强对宿舍内部和宿舍外围进行巡视,防止底楼寝室被“钓鱼”现象。
  (四)、宿舍值班员应积极配合校保卫处进行寝室电表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五)、保管好钥匙板的备用钥匙,一般情况不予出借,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房修、检查卫生等需借用钥匙,以学生证或工作证抵押,借用时应当做好借用登记手续。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如发现火警应及时切断电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和及时向校派出所报警。报警电话:87118110。
  (七)、宿舍值班员应当和宿舍楼管员协助公安、校保卫部门进行宿舍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学办公楼值班员职责
  (一)、教学办公楼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掌握本大楼夜间教师科研工作及学生上课情况。
  (三)、对携带贵重物品出本大楼者,必须查验院系或部门开具的出门证、发现可疑人或物必须查证件和物品来源,必要时应及时向保卫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
  (四)、晚上关门后,必须对各个楼面认真巡查一次,并切断电源检查门窗关闭情况,特别是对电器、明火、自来水龙头等更要认真检查。
  (五)、白天值班在学生上课或午休时加强对公共教室进行一次巡视,晚上在学生上夜自修时,多关注大楼周围停放的自行车、助动车等。
  (六)、熟练掌握报警器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警。

(七)、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值班员做好交接班手续,讲明当班时的一些特殊情况。
  (八)、加强防范,做好值班记录,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和偷盗窃现场应及时向公安、校保卫部门报警并妥善保护现场,报警电话:87118110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督。
  (一)、学校各学院、学工处、教务处、后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校保卫部门做好宿舍、大楼值班管理工作。
  (二)、学生宿舍、教学办公楼值班员应当每年两次接受保卫部门对其进行的治安业务及安全防范的培训、测评。
  (三)、保卫处在业务上给予宿舍大楼值班员一定的指导并在工作中对其进行监督,如宿舍、教学办公楼值班员由于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必须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学院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学院与各实验室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学院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安全出口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购买或领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存放药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不得超过限量,做到用量清楚。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严格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拉电或超载用电。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大型活动审批管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江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大型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三、江西中医学院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是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各学院、部门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四、校内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确定治安、安全责任人,制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同时,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

五、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范围:凡是在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内各公共场所组织举办的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均在审批范围内。
  六、举办大型活动审核审批要求:
  1、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是校内各学院、部门组织进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内组织举办大型活动。
  2、在校内各学院、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在举办七日前向校保卫处申报,并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大型活动或临时出借(租)场所申请表》,由校保卫处审核,再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准予举办。校保卫处应在申报后三日内告知申报方能否举办。
  3、凡是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体育场(馆)和其它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必须通过该场所主管学院或部门申报,并经校保卫处审核、校办审批同意,准予举办和出借(租)场所。
  4、凡是在校内举办学院与学院、部门与部门、学院与部门和各学院、部门与校外单位共同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除按上述审核审批要求申办外,必须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准予举办。
  七、举办大型活动的各学院、部门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维护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活动场所应凭票或有序组织入场,借用活动场所的各学院、部门或校外单位必须服从校保卫处和该活动场所所在学院或部门的各项管理。
  八、举办大型活动的各学院、部门或出借(租)场所给校外单位搞活动的各学院、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江西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落实活动场所的治安与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九、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中医药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进一步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校的动态,加强校园管理和优化教学环境,规范和完善学校工作系统信息报送的范围和程序,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我校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报送的范围:
  1、事故和隐患。包括教学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食品中毒及由管理不当造成的其他责任事故和隐患;
  2、不稳定因素。因对教学、管理、后勤、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社会或学校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精神病人肇事、心理障碍因素、学生出走、失踪、自杀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未归,或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未按期归校等;
  3、险情。因灾害性天气或意外事故引发的重大险情;
  4、大型活动。校级、院级组织的运动比赛,文艺演出,学术讲座,报告会,画展,录像,拍摄和咨询招聘会等;
  二、信息报送的程序:
  1、各单位对本部门的各类信息(除大型活动)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告。遇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报告,再补书面报告。
  2、对于重、特大事故和影响学校稳定的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做到发生或发现后一小时内即时向学校保卫处,校办和分管的学校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3、对大型活动的报告,各主办单位应在组织活动之前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校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安全措施。
  三、信息的处置:
  1、各单位建立信息员报送制度。学院辅导员为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部门党总支书记或学院行政副院长为各单位的信息报送责任人。
  信息员做好信息的收集、登记、筛选、加工、传递和反馈等日常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越级汇报。
  2、保卫处应及时向校领导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积极参与,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事件的原因和后果及针对事件所开展的工作情况等。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准确汇报。如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保卫处对各类大型活动备案,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对活动内容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室批准,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举行。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安全教育制度

  为创建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维护高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他们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自觉性,特建立我校安全教育制度。
  一、教育主要内容
  1、道德教育。主要指师生员工的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道德观、劳动观等方面的教育,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师生员工的思想也日趋活跃,青年学生正处在世界观形成之际,要防止不良因素的诱惑,树立马克思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伦理道德。
  2、法纪教育。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纪律制度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师生员工做到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防火教育。指学习《消防法》、《江西中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开展防火常识,掌握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发生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和安全撤离路线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治安管理教育。指学习《刑法》、《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常识,结合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控制,开展法制宣传,进行社会帮教,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5、内部安全防范教育。主要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能力为目的,学习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抵御不法侵害,消除隐患,减少损失,保障学校的安全。
  6、生产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制度。定期组织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保障生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
  二、教育对象、程序和方法
  1、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可以结合本部门的政治学习,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落实教育内容。如:春季、年末是治安案件多发时期,必须强调防盗的教育;冬季是火灾的多发季节,必须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2、新生入学的安全教育。
各学院应安排一周的时间加强新生思想教育、大学校园有关制度教育、学校安全与生活常识教育等,可以建立学生档案卡,及时掌握每个学生的特点,组织有益的教育活动,提高新生的是非观念,增强新生自我保护能力。
  3、教工上岗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应组织新教工岗位培训,可以建立帮教对象,组织新职工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殊工种人员指电工、电梯工、电焊工、危险品管理员、驾驶员等,首先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卡,其次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训练,驾驶员必须定期组织交通法规的学习。
  5、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建立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和校纪校规的教育;对外来人员集中的工程队,可以定期召开各工程队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在检查中加强对外来人员教育。
  三、教育要求
  1、领导重视,共同参与。
  2、各学院、各部门应负起安全教育之责,建立本学院、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经常督促、检查外来人员落实安全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各重点要害、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防盗安全教育制度,制定防火预案,落实安全措施,进行防火防盗宣传,确保一方平安。
  四、注意事项
  1、教育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
  2、教育之中要克服操之过急,应该循循善诱;
  3、教育之后要进行考评,不走过场,要把教育落到实处。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防火安全制度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精神,确保国家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江西中医药大学防火安全制度》,对学校重点防火场所,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第一条 动用明火规定
  (一)凡需在本校各大楼、实验室、办公室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焊、气割、沥青加热、焚烧杂物的,须向校保卫处安全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指派监护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配备消防器材,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二)电焊工、气割工等明火作业者,需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因工程等需要动用明火的,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经批准后,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四)严禁利用各种形式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焚烧、取暖、烘烤物品等行为。
  第二条 安全用电规定
  (一)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维修,防止线路老化,短路,超负荷引起火灾等事故。
  (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内违章使用电炉、取暖气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等,通电后人不可随意离开,若人离开须切断电源。
  (四)禁止在校内私拉电线、乱接灯头、劣质“三无产品”的电热器具、灯具等带入学校使用,熔断器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代替。
  (五)电工须持证上岗。
  (六)供电线路必须与其他线路分开设置,电动机和各种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
  (七)定期进行电气设备检查,配电盘、箱的维修保养和电机、电缆、照明设备、绝缘电阻、耐压性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油漆间、木工间的操作防火规定
  (一)严禁吸烟、明火操作。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带入场所。
  (二)使用喷灯须清除附近燃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三)加工下来的创花、木屑须及时清除。
  (四)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和下班前,必须切断水、电、煤,关门上锁,确保安全。
  (五)消防器材、电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埋压器材,经常维修、检查和保养电器设备。
  第四条 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防火规定
  (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明火。
  (二)必须配备规定的消防器材,并要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
  (三)上机结束后,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关闭,设备是否良好,门窗是否关实上锁。
  (四)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五条 学生宿舍、教工集体宿舍以及外来工宿舍防火规定
  (一)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热得快、石油液化气等电加热器具和私拉电线、私接灯头。
  (二)严禁将劣质“三无产品”的电器、灯具等带入学校使用。
  (三)严禁使用蜡烛和床头灯。
  (四)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严禁通道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
  (五)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等物品,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灯具进行取暖,烘烤物品等行为。

(六)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拆除消防器材。
  (七)人员离开宿舍须切断电源,检查门窗是否关实上锁。
  第六条 办公大楼、教学大楼、办公室防火规定
  (一)严禁违章使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类电加热器具,通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他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二)下班前必须检查水、电、煤的关闭情况,门窗是否关实上锁,工作中有事暂时离开办公室时,须随手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以防事故的发生。
  (三)各部位严禁违章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因工作需要堆存放的氧气瓶、氢气瓶等需按规定存放、加固,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药品仓库、贵重物品仓库防火规定
  (一)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派专人管理,坚持双人双锁,做到帐物清楚。建立健全台帐制度,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二)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库内的设施需按安全规定配置、安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须安装防火门,以防事故发生。
  (三)严禁吸烟、擅自动用明火,危险品、药品等严禁混放,以防爆炸、燃烧等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石油液化气、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内违章使用石油液化气。
  (二)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需燃放烟花爆竹,应报保卫处批准,购置符合安全,消防部门指定认可的烟花爆竹,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燃放。燃放结束后,必须认真检查安全,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结束。
  第九条 特殊工种操作规程
  (一)对我校的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气割(焊)工、司炉工、电梯工、化学危险品管理等人员,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按规定操作,按时进行复证。
  (二)作业时按操作规程进行,在危险场所作业施工,须报保卫处批准,指派专人监护,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方可进行,作业施工结束后,检查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收工
  第十条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学校任何部门、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各单位、部门、大楼等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妥善保管,发现擅自挪用、随意搬动、损坏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保卫处。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校内流动人员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校内流动人员的规范管理,防范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发生,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好校园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为更好地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流窜犯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1、流动人员是指因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工作需要,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学校因基本建设或校园管理需要,由承建或承包单位聘用的全部工作人员。

   2、凡在本校范围内的流动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3、流动人员实行“保卫部门主管,使用单位协管,各方面参与监管”的原则。

   4、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教育与审查,要建立流动人员管理台帐(含身份证复印件、流动人员登记表等),并上报校保卫处备案,做到底数清,心里明。

   5、流动人员必须接受学校保卫部门定期开展的安全检查,保卫部门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对检查不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给予辞退。

   6、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上报公安机关给予严惩。

   7、各用工或用人单位必须与流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明确责任。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意外,由于本人原因或违法、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与我校无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不得在校内滋事。用人部门必须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对工作不力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视情况从合同经费中给予扣除。





                                                                     江西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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