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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户籍管理办法
2015-02-13 15:59  

第一条 新生进校报名注册后,手中持有户籍迁移证的新生,要按规定的时间持户籍迁移手续交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迎新期间在一站式服务现场办理。

第二条 从本市以外地区入学需落户我院集体户口的,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求新生将原身份证交到保卫处户籍室,以便换办新的身份证(未曾办理身份证或遗失的须由新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在迁移证上注明)。

第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在本院办理户籍入户之前,因被盗或其他原因遗失户口迁移的,本人应写出遗失原因和申请补办的报告交学院户籍室,由学院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予入户的证明。学生持以上报告、证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办理补签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及时将本人户籍尽快迁出学院集体户。因各种原因位及时迁出的,学院保卫处户籍室可按规定带行管理两年。超过两年的,今后超过的时间按每月五元核收管理费。

第五条 身份证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保卫处户籍室积极准备资料和当地派出所尽快为学生办理身份证。学生遗失身份证或因组织原因迟迟办不到身份证而影响学生参加考试等活动的,保卫处要及时为学生出具相关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换取派出所的临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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