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市政府批转了《三明市公安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并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更好地落实调整、放宽后的户口政策,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以下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
一、解决公民出生户口登记问题
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其中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在其常住地登记居民户口。
申报时须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
往年出生未按时申报落户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在父亲或母亲另一方未落户证明。
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二、解决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问题
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户口落户。市镇职工、居民,因以往受“农转非”指标限制而造成超龄的申请人,要求申报投靠市镇职工居民的,不论婚否均准予迁入。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三、解决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问题
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再受结婚登记时间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结婚证、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及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派出所内勤当场办理。
四、解决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问题
父母需投靠成年子女、孙子女的,可在其任一子女、孙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受年龄及身边无子女的限制,可一方投靠城市其中一子女,另一方投靠其他子女。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父母的户籍证明、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五、解决收养弃婴、孤儿户口登记问题
对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由户籍内勤当场办理落实,对收养14周岁以下的弃婴,因特殊情况无法补办收养证明的,经派出所查实,出具确实收养的证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已满14周岁以上不能按收养办理,确无户口,应按无户口人员情况落户。
未办收养证的弃婴落户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待办理《收养证》后再为其变更为养子女关系。
六、解决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二手房(含房改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户口迁移问题。
1、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以及自建房、二手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等,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确已入住,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赡养的父母)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迁移人户籍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房产证未办妥但确已入住可凭购房发票,并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确已入住证明。购二手房申请落户的,原住户的户口应当先迁出。
2、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即店面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租住的成套住宅房内。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租房证明。
七、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
各类经济实体引进的具体有中专以上文凭和初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以及高级工、技师可以申请落户,如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可由企业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特事特办。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单位证明、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地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职业资格证书》(由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或毕业证书、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对引进人员暂无固定住所,可以落在引进单位集体户或市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愿意在三明市落户的不论是否找到用人单位,可申请将户口落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或寄挂在亲友家。
申请时提供本人申请、毕业证书、户籍证明或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人才交流中心或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证明或亲友的户口簿。
八、解决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商、务工人员的户口迁移问题。
1、在市区或城镇投资兴业的各类经济实体,只要取得工商执照,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到投资地落户。
申请时应提供本人申请、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营业执照。
2、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工,已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或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落户。
申请时提供本人申请、户籍证明、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书(经劳动部门审签的)或居住满二年的暂住证、工龄证明。
九、其他在三明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并提供相关条件的证明。
十、规范和简化审批办理程序
1、进一步规范内部户口受理、传递、审核批准的程序。群众申报户口,一律由户籍窗口接待受理,核准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内部传递,限时办结,不得让当事人持材料找责任区民警、户政科长、分管领导审批等。
2、户口迁移材料齐全,属县、市城区、乡镇之间移居的,以及有《收养证》的弃婴落户,持迁移证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由派出所的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跨县、市的或由农村迁往城区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公安机关户籍内勤核准,签发户口准迁证。审批材料实行派出所和县、市公安机关户籍内勤直接审批制度,户政科长和派出所改为事后监督,每周一次在审批表上审签意见,不再交由各级分管局领导签字,以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办结时间。分管领导应对每月的户口审批材料实行事后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户口主项变更审批仍按原规定办理。
3、凡材料齐全的户口登记手续,或有户口准迁证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需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区民警因出差、休假、患病等原因无法按时核查的,应报告所领导另行安排民警按时核查办结。需上报县、市公安局核准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县、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返回派出所,属设区市公安局核准的,设区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返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十一、其它事项
1、家庭关系证明由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
2、落户在租赁房屋内的,必须是租住在成套住宅并已实际稳定居住2年以上(以暂住证登记为准)的,并需通过房东同意,对临时租住在已列入拆迁计划或临时搭盖棚屋等非固定住所的不得落户。
3、成套住宅每套只能限落1户,不得重户。未成年人不能单独办理立户。对1套房子租住多户的,可给予落为一户。
4、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户籍窗口民警的业务培训,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户口,服务群众,服务我市的经济建设。
附:《关于办理各类户口迁移所需提供的材料》
永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办理各类户口迁移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投靠户口落户
1、申请报告和结婚证;
2、被投靠的居民户口簿;
3、迁移人的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申请报告;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落户
1、申请报告;
2、父母的户籍证明;
3、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四、收养弃婴落户
1、申请报告;
2、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确实收养的证明;
3、收养人的户口簿。
五、购买成套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房屋产权人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落户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
3、迁移人户籍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
4、房产证未办妥但确已入住可凭购房发票并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确已入住证明;
5、购买店面的申请落户在租住的成套住宅房内还需提供租房证明。
六、各类经济实体引进的具有中专以上文凭和初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以及高级工、技师申请落户
1、申请报告和单位证明;
2、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
3、申请人和随迁人户籍证明以及随迁人和申请人的家庭关系证明;
4、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
七、普通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落户
1、申请报告和毕业证书;
2、毕业未落户凭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已落户的出具户籍证明;
3、申请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和技术工人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需人才交流中心和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的接收证明;
4、落户在亲友家和租赁房屋的,须经亲友或房屋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落户在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八、在我市投资兴业的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请落户
1、申请报告及营业执照;
2、迁移人户籍证明以及家庭关系证明;
3、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
九、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工落户
1、申请报告;
2、户籍证明;
3、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经劳动部门审签的)或居住满二年的暂住证;
4、工龄证明;
5、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
十、在城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
1、申请报告;
2、迁移人户籍证明以及家庭关系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暂住二年以上的暂住证;
5、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