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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2012-11-15 15:41  

[2001]参联字4号

设区市教育局、征兵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9月5日修改公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这是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提高兵员素质,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征兵工作条例,根据[2001]参联字4号、[2002]参联字1号、[2003]国征字第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2005年度全国、南京军区、江西省征兵工作会议,现就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的范围和对象

  征集范围为江西省地域内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的男性在校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在各设区市征集任务数内,不列入非农计划数。

  二、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征集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身体、心理条件,按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征集在校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人武部为高等学校征招工作的业务主办部门(没有设立人武部的高等学校应指定教务部门为业务主办部门)。高等学校人武部(教务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入伍的动员、报名和目测摸底工作,研究提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人员的名单。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格检查。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对体检政审合格者,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就读学校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其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返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大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四、征集的配套优待政策

  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退出现役后一般回原学校复学。

  (一)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有学校退还本人, 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消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消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个别学习困难的,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后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推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执行。2003年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将在今冬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有关设区地市和院校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落实退伍大学生复学的各项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落实好优待安置措施。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作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有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五)入伍后的培养使用政策。兵役机关对于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要向部队推荐,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的需要。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部队将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优先安排。对退伍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军队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五、征集的组织领导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提高部队兵员文化质量、优化兵员结构的重要举措。各地和高等学校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把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兵役机关和高等学校是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搞好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共同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本着依法自愿、积极引导、保证质量的原则,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征集任务。确定征集重点学校,应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兼顾重点高校、非重点高校和高职学校,多方面摸索经验。县级征兵办公室要协同高等学校,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摸底和目测初检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应征在校大学生的体检、政审工作,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治审查。兵役机关要根据报名和目测初检的情况,预留出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员额,保证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能批准入伍。要积极与部队协调,尽可能将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安排到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征兵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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