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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来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2015-02-13 16:1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来校外来人口的管理,强化校园管理力度,规范外来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秩序,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非本学院教职员工,来本院从事经商、务工或暂住的外来人口:

<一>、来校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人员;

<二>、来校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及第三产业的外来人员;

<三>、校内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

<四>、短期借读、培训进修人员;

<五>、来校进行讲学、科研、技术协作人员;

<六>、投靠本校亲属人员;

<七>、其他无本市长住户口、暂住期限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上述七种人全部纳入九江学院派出所治安管理范围。

第三条:对外来人口管理的原则是:控制规模,严格管理,按章办事,依法保护。

<一>、学校外来人员管理机构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和基础设施能力,对各单位提出聘用外来人口的总量要控制,由人事处具体落实。

<二>、外来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外来人口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四条:外来人口聘用来校工作、施工、暂住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一>、凡在本院务工的外来人员(含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基建民工及承包经营户)必须携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村级以上外出务工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外来人口必须出具乡级以上婚姻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

<三>、本院的外来人员由用工单位组织,必须到九江学院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报保卫处办理学院大门出入证。

<四>、建筑工程队、有经营场所、集体来校务工人员等必需与基建处、保卫处、派出所等部门签定治安责任状。

第五条: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与检查。

<一>、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对所属外来人口加强管理和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凡在校内的外来人口必须作到五禁止:禁止进入学生生活区、教学区和办公室;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禁止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禁止携带家属小孩长期居住在校内;禁止乱接乱搭电源及偷电。

<三>、校内闲置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外来人口,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租的必须经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备案,并到保卫处、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员登记及相关暂住手续。

<四>、外来人口育龄妇女生育,必须报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五>、各用工单位严禁使用童工。

<六>、对合同工已满不再使用和中途调换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并报保卫处、派出所注销。

<七>、所有施工队车辆(机动车、自行车)及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从校大门入内,一律从指定施工道路进出施工工地。

第六条:违反外来人口管理规定的责任。

<一>、外来人员不按规定、拖延或隐瞒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保卫处、派出所有权责令用工单位将其辞退。

<二>、外来人员违反第四条第二款,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罚款,并勒令辞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用工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录用外来人员或录用外来人员手续不全的,对用工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辞退被录用外来人员。

<四>、未按规定招用外来人员发生治安问题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按规定报告外来人员变动情况,发现外来人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派出所。凡谎报、瞒报,甚至藏匿、包庇犯罪分子的,一经查实,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外来人员超计划生育,一旦发现除责令用工单位辞退外,将按当地计生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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