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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5-02-13 1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职能部门管理与群防群治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防火安全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统筹安排,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依照规定向保卫处提供校园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有救生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所在的一周确定为学校消防宣传周。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单位情况设防火员岗位,在单位内部选派觉悟高、责任感强的同志参加校园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更换领导、防火员、义务消防队员等,须及时报保卫处备案,上述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教职工家属子女的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由教职工本人负责认真履行义务,所属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责任的承担者。

第十三条 预防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师生员工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保卫处或有关负责人举报。

第十四条 校内从事水电、锅炉、消防设施安装、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特殊岗位人员,都必须经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校内建筑工程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必须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和验收准予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房建棚,禁止堵塞、挤占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和妨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

第十七条 管理、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

第十八条 校内除专用库房和专用操作房间外,其他任何公用房间不得存放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 除特殊用途外,校内任何场所一律不许安装碘钨灯和其他高温灯具,确有需要的由供电部门进行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条 严禁未经批准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室、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特殊库房等存放、使用精密仪器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为禁火区,应设置“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标志。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类楼房的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禁止堆放物品,挤占通道。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集体宿舍严禁乱拉电线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活动前向保卫处报告,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燃烧树叶和杂物;严禁小孩玩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符合学校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 校园新建、扩建和改建及装修工程,其室内外消防设施应按照防火规范同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校区消火栓的布局应有统一的规划设计和施工,保障消防供水管道畅通,消火栓、水井备勤完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配备适当种类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安排专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应置于醒目、取用方便地点,重要部位设立注意标志,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消防箱。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开展定期或临时检查和抽查,督促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障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器材装备费用。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 在扑救火灾时,现场最高领导者为总指挥,火场总指挥根据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讯、运输工具及其它设备;

(二)截断电力或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火情点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员转移;

(四)实施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组织和扑救火灾时,学校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和执行总指挥员的指挥和决定,不得影响和妨碍灭火救灾。

第三十五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护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勇于救火或因参加灭火救援受伤或致残的人员,学校将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和奖励。对因灭火求援牺牲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追认烈士的,上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或造成校园火灾、火险的应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家属子女肇事的追究员工教育管理责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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