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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
2014-12-13 15:52  

为规范学校集体户户口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入户条件及管理权限

1.入户条件。全日制的本科生、插班生和研究生,根据自愿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学校在编的教职工及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迁入或落户学校集体户。

2.管理权限。学校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代管,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

第二条、户口迁入

3.新生户口迁入。新生选择将户口迁来学校的,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保卫处, 保卫处根据学校招生办、研究生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无误后统一办理入户手续,过后不予受理。广州市以外迁入的(含增城、从化),还需换办广州市居民身份证。

4.教职工户口迁入。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将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及照片1张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入户指标卡并开具证明后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5.新生儿入户。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可申报学校集体户。申报人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持广州市以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区妇幼保健医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6.子女投靠。16周岁及以下(如属中学在读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需提供在读学校证明)可申请来市随父母入户。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学校人事处签注意见并盖章后,提供申请入户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海珠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批。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7.夫妻投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2)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所需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办理程序:填写《入户申请表》,学校人事处加注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交海珠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审批手续。被批准入户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本市配偶的户口簿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8.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户口报入后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户口迁出

9.毕业生户口迁出。凡领到《报到证》或《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毕业生,持《报到证》或《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户籍手续,两年后参照暂缓就业毕业生户口政策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10.在校学生出国、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者,保卫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户口迁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承担。

?11.集体户口教职工的户口迁出。集体户的教职工,在拥有自己的住房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调离本校、辞职或被辞退的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按空挂户口管理,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12.集体户口教职工出国定居。必须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待回国后,再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13.户口注销。集体户口人员死亡须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持医院死亡证明书、户口卡到海珠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条、户口管理

14.户口登记卡借用。学校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须持本人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暂缓就业毕业生同时还要出示《暂缓就业协议》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时须登记并说明借用理由,对不符合借用原因的拒绝借出。借期学生为五个工作日,老师为十个工作日。

15.学生休学。户口迁到学校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须到保卫处备案。

16.户口在校学生婚育管理。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9日发布)办理。

17.户口信息变更。姓名更改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申请表》,学生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同意,老师经人事处同意后交保卫处报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出生年月日改动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更改籍贯的需公安机关出具的其祖父辈原籍贯证明;申请更改民族的需提供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

18.暂缓就业学生户口管理。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均自动按照托管户口对待,可将户口保留在学校两年,期间解除暂缓的请携《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暂缓就业期满仍未迁出的,由保卫处按照政策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迁移证由保卫处暂时保管)。根据《暂缓就业协议》,暂缓就业毕业生如要结婚、出国留学、出国定居等,须将户口迁出学校后办理。

第五条、办理居民身份证

19.身份证换办。广州市以外(含增城、从化)迁入学校的须换办广州市居民身份证,办理时提交广州市(不含增城、从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及照片1张,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保卫处统一办理。

20.身份证报失及补办。身份证遗失的须及时办理身份证报失及补办,报失时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保卫处填写《身份证报失报告》,并提交广州市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由保卫处统一办理。

21.临时身份证办理。须先补办正式身份证才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时携本人身份证领取凭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登记卡、户口首页原件、复印件,一寸免冠黑白照片2张及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的考试证、机票等证件或所在院系开具的证明自行到海珠区公安综合办证中心办理。

第六条、其他

22.身份证领取、户口卡借用均需本人办理,他人代办不予受理。

23.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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