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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2015-04-13 15:57  

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和江西省教育厅的文件《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的要求,我校新生户口采取自愿的原则,即新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实施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

1、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保卫处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登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不发暂住证和不收暂住费。

2、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湘籍农村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3、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按照当地准入条件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地落户。

4、入学时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按原来的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即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户口管理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本人携带,到学校交保卫处户口管理部门--户籍室代办上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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