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结构 | 消防在线 | 治安在线 | 户籍管理 | 国防教育 | 政策法规 |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正文
 
户籍管理相关规定
2014-10-12 10:51  

一、入户登记

(一)新生婴儿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②、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

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注:新生婴儿入户随父随母自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二)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街道(村委会)证明(原件)

2、办理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或遗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退伍证明的,应由本人向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入户或恢复户口。

3、依据:《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收养子女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收养入户申请书(原件)

② 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 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属未落常住户口的除外)

2、办理程序:

由收养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3、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

(四)引进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1、引进人才

①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专业技术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上、人才认定证明书、荣誉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原件)、《单位集体户口簿》或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②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手续。

2、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①所需材料:毕业证书或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本人书面申请、被挂靠亲友《居民户口簿》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簿》

②办理程序: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可先落户后择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五)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户口迁移

1、所需材料

①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本人或家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六)户口迁入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在农村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证明(原件)

③村社同意入户证明

2、办理程序: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

依据:《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投资、经商及购房、建房人员入户

1、投资、经商人员

①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②办理程序:申请人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2、到本市购买营业房、住宅房、或经批准自建住房人员入户

①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房屋产权证》或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②办理程序:申请人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八)其它外来人员迁入入户

1、在我市城区或县城所在地长期务工,并通过劳动局与用工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入户

①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被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②办理程序:申请人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2、夫妻、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之间相互投靠入户

①所需材料:

投靠人或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原件)、单位(社区、村组)的近亲属证明(原件)、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办理程序:申请人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九)随军家属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文件(原件)

③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申请人需填写《随军家属入户审批报告表》,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十)转业干部、复员军人入户

1、所需材料:

①县(区)以上军人转业安置接待办公室证明

②本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2、办理程序:凭以上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十一)工作调动人员迁移入户

1、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函(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程序:凭以上材料到调入地派出所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十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等人员入户

1、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凭以上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十三)国外、境外回国人员申请入户

1、台胞回内地定居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原件)

③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事办法》第二十条

2、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

① 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港澳同胞回乡定居证》(原件)

③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③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④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华侨回国定居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人员,需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华侨回国来乐定居证”(原件)

③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取得外国国籍人员回国入户

①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②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原件)

③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三)、(四)、(五)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迁出户口的办理

因录取、调动、投靠等原因,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持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三、户口注销办理程序

公民参军、出国、出境、死亡之后,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因参军、出国、出境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参军、出国、出境注销户口通知书,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2、因死亡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死亡证明书、身份证。

出国、出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后,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四、户口变更、更正程序

1、更改姓名

对需要变更姓名的公民(未满18周岁),本人或家人、收养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

2、更改年龄:

由本人或家人(监护人)向派出所申请,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资料,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以上两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更改民族

本人申请,持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依据:《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

五、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公民需办理身份证时,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进行人像采集,在2个月之内领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2、临时身份证

本人持《居民户口簿》、近期标准黑白相片两张,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送县级公安机关制证,3日内领取。

依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六、户籍管理办理的时限规定

(一)应当场办理办结的项目:

1、出生登记;

2、死亡注销;

3、住址、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申请市内户口迁移;公民服现役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6、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户口迁移;

7、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办理以上各项目户籍业务时,只要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

(二)二十日内审批办结的项目: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女子异地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

6、引进人才入户。

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规范》

七、相关证件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领取、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2、 户口簿

依据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收取居民户口簿(含外壳内页)每证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60元。

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

依据川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收取户口迁移证每证工本费4元、户口准迁证每证工本费4元。

关闭窗口
  治安在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 02-11
· 公安部户籍管理便民利... 11-11
· 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11-08
· 户籍管理相关规定 10-12
  热点文章
版权所有 江西中医药大学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兴湾大道 邮政编码:330004 赣洪备:2-4-3-2002168 赣B2-20050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