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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综治委《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2—2015年)〉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3-08-22 13:42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2-2015年)》(赣发【2012】9号)文件精神,省综治委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具体分工。现将省综治委《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2——2015年)分工方案〉》转发,请各综治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江西中医学院综治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赣综治委【2012】7号

                                                                    

 

贯彻落实《江西省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2——2015年)》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2-2015年)》(赣发【2012】9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常委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要逐项分解细化”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

一、民生保障体系

1、各级财政每年将新增财力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

2、增强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公共教育资源更好地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省财政厅、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着力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4、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5、增强医疗保障能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工程,免费医治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大力推进中央苏区县、国家和省连片特困县“四个一”组合式扶贫工程,整村推进3400个贫困村扶贫,做好深山库区移民扶贫和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工部)

8、落实困难群体帮扶政策,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

9、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省残联)

10、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妥善解决城乡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生活困难。(省民政厅)

11、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法院)

二、科学决策体系

12、凡是涉及群众利益、涉及社会和谐稳定、涉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决策,事先必须调研论证。既进行可行性研究,又进行不可行性研究;既要看要不要干,又看能不能干。对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供决策参考。凡属重大决策,事先必须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交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不予审批,未经批准或是虽经批准但稳定隐患未消除的不予实施。科学合理遴选听证代表,保证各利益相关方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事先交由群众讨论,绝大多数群众同意方可进入决策程序。(决策部门)

13 、严格政府决策审查批准程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讨论,不得决策。凡属事先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出台实施的重大决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出台实施。(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决策部门)

三、利益冲突防范体系

14、加强劳资利益协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征地拆迁利益协调(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山林权属利益协调(省林业厅)、加强土地权属利益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加强矿产资源权属利益协调(省国土资源厅)。

15、坚持用法律和党纪政纪规范行使公权力,严禁并严肃查处公权力与人民群众利益冲突、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检察院)

16、治理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蛮作为等损害群众权益问题;机关干部乱罚款和变相乱收费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基层干部与民争利、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伤害群众感情和利益问题;树立爱民、亲民、惠民作风,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塑造党政干部执政为民的新形象。(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

17、加强对决策权和行政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权利的制约和监督(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

18、深入开展教育、医疗、涉农、资金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重要领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专项治理,依法依纪严厉查处相关案件(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诚信建设体系

19、探索建立政府信用领导述职制度、自我评估制度和社会评估制度。(省监察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健全政府失信行为风险预警和警示制度。(省监察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1、建立公务人员信用档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信用信息,推进政务公开,改善公共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察厅

23、引导正确信用需求,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鼓励个人信用消费,营造有利于信用卡流通、信用交易、信用担保、信用保障等在内的信用服务环境,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4、加强商务活动的监管,加大对不守信用经营者的处置力度,提高失信成本。(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25、依法严厉查处金融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作假保单、偷税逃税骗税、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6、健全个人升学信用信息记录(省教育厅)、健全个人就业信用信息记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健全个人任职信用记录(省委组织部)

27、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树立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制约,强化执法检查考核、案件评查、案件督办,解决突出问题,及时纠正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公信力。实行执法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省政法委、省政法各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执法各部门)

五、教育疏导体系

28、结合“六五”普法,在城乡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解决新“访”信“闹”不信法的问题。(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委宣传部)

29、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法制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

30、加强对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1、组织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工地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

32、依托各种宣传载体,加强对党和政府关爱民生、惠农惠民政策、形势时事政策、改革开放政策的宣传引导,把释疑解惑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

33、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34、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以正确的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提升全民道德素养。(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

35、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省文明办)

36、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优秀传统文化滋养心灵、以时代创新文化激活内心、以健康娱乐文化愉悦身心、以赣鄱本土文化凝聚人心,更好疏导社会心理,舒缓人们的精神焦虑压力和浮躁心理,塑造理性、平和、包容、谦让的社会心态,凝聚社会团结和睦的强大精神力量,化解非理性心理隐患,促进社会和谐共生。(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

六、矛盾化解体系

(一)排查体制

37、规范省、市、县三级综治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机构职能,进一步加强,充实工作力量。(省综治办、省委组织部、省编制办)

38、规范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建设,推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建设全覆盖,在全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省综治办)

39、乡镇(街道)每周、县(市、区)每半月、设区市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开展重点排查。地区排查由同级综治部门协调组织开展;行业排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排查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建立台账,并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省综治办)

40、坚持开门接访、分类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回访,规范受理、疏导、调查、处理、督办、落实、反馈工作流程,做到案结事了。对非正常访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实行定人、定责、定时,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诉求、包停访息诉的“三定四包”责任制,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省信访局)

41、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衔接机制。(省综治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

42、按照“谁分管、谁包案”的原则,确定对口领导包案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副职领导化解不了的,有主要领导负责化解。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省综治办

43、县以上综治办每月召开交账会,化解一件突出矛盾纠纷销号一件;未化解的,说明原因,并提出化解措施和时限。(省综治办)

七、服务管理体系

44、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健全完善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实现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全覆盖。(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口和计生委)

45、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健全办事机构,建立协管员队伍,保障管理经费。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46、构建境外来赣人员入境、居留、出境全过程动态管控体系,加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三非”境外来赣人员的管理,依法打击查处违法犯罪。(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委台办)

47、做好新疆等地来赣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民族交融和共同发展。省委维稳办、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48、对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监所与社会服务无缝对接,明确帮教责任,落实帮扶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9、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现依法应送尽送、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控尽控。(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0、结合精神病医院改造,在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加快推进康复中心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

51、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全面推行GPS系统进行定位管控,防止失控危害社会。(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52、对吸毒人员,依法利用戒毒所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组建社区戒毒专职队伍,推动戒毒工作长效开展。(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53、建立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人员关押场所。(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

54、加强对不在学及无职业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团省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综治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关工委)

55、在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专门学校,依法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而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管理。(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56、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救助管理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57、推进社会组织和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综治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省综治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

58、健全统一登记、分类管理、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党政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省综治办、省民政厅)

59、在做好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非公经济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60、依法把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赣机构审查批准关,加强管理,严防敌对势力借机渗透破坏。(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侨办、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

61、在城市,采取精确定位方式,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分层级配备管理人员,实行网格化、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服务管理;在城中村按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开展村改居工作,按社区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在农村,以村落社区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实行区域性分块服务管理。(省民政厅)

62、将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整合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保留便民服务中心的牌子)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省综治办、省纪委)

八、安全防控体系

63、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治枪缉爆、整治非法集资等专项行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深入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64、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传销、赌博、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省妇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化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65、依法查处假借征地拆迁、权属纠纷、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等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

66、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边界地区和治安复杂场所、部位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限期改变面貌。(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67、加强铁路、校园、医院、企业等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南昌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管理局、省文化厅)

68、加大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和油气管道的保护力度。(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电力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9、推进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天网”工程建设,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延伸拓展功能,整合社会防控资源,完善防控机制,事先重点地区、部位全天候、全时空动态化监控。(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70、在城镇推动建立以家庭、社区和社会单位为主体的区域报警联网系统;在农村推广普及多种形式的实用技防措施,重点推广实施“平安互助网”、“电话十户联防”、“多级联防报警网”等简易技防工程,提升治安防控的科技含量。(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71、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省国家安全厅)

72、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化易燃易爆品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深化交通运输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深化消防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化食品药品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3、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监管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九、网络管理体系

74、坚持建设与规范并重、发展与管理同步,强化网上网下结合的综合监管防控功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省外宣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

75、依法加强对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服务场所的安全监管。(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管理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

75、积极稳妥推进网络实名制,落实网站备案制。网吧、手机依法实行实名上网。互联网服务运营商、联网单位,对各类用户上网实行日志留存措施,并及时向管理机关提供互联网基础数据和用户备案数据。(省通信管理局、省文化厅、省工商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

77、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网络监管。(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保密局)

78、构建网络动态防控体系,重要网站设立网上报警求助岗亭,重点论坛设立虚拟警察,力求网上报警有人处置,网上求助有人答复,案件线索有人查处。(省公安厅)

79、对网上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回应、网上不实信息第一时间澄清、网上有害信息第一时间封堵删除,杜绝网络失泄密事件。(省外宣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保密局)

80、依法加强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管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

81、对在网上歪曲事实真相,恶意炒作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网民滋事,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事件,立即落地查人,并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打击利用或针对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十、应急处置体系

82、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动向的预警,落实防范突发事件的前瞻性、超前性措施。从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地区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领导干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培训、专门队伍实战训练和综合演练。(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武警江西总队、省委维稳办及各相关职能部门)

83、建立以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公安、武警为突击力量,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采用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武警江西总队)

84、发生群体性事件,立即因势启动应急预案,党政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牵头组成处置班子,迅速判明情况,果断作出决策,准确把握用警时机,迅速平息事态。大规模群体性,上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赴一线,组织指挥处置工作。(省公安厅、省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

85、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动员保障机制,适应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建设需要,确保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布局和方式,统筹安排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武警江西总队)

十一、领导责任机制

86、明确党政领导班子责任、党政一把手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责任。(省综治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二、部门联动机制

8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本部门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切实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

88、凡属一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由该部门负责解决;凡涉及多个部门解决的,由首先受理的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由综治委领导协调解决,或提请党委,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省综治办及相关职能部门)

89、省、市、县(市、区)综治委成员单位,分别挂点联系一个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指导点上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挂点帮扶工作成效,列入综治委成员单位年度综治考评内容,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省综治办及省综治委成员单位)

十三、社会协同机制

90、积极发挥“第三方”组织及其有一定社会威信人士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推动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拓展与政府合作渠道,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及各部门)

91、发挥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职能作用,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桥梁纽带效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侨联、省科协、省残联、省社联、省红十字会)

92、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扩大基层民主,拓宽参与渠道,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社会和谐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省综治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十四、诉求办理机制

93、省级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访民情不少于30天,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省、市部门主要领导每年下基层访民情不少于60天。县、乡、村干部每周两次访民情、听民意。各级党政干部记民情日记,乡镇(街道)建民情台账。(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94、建立健全公开办理电话、网站、信箱和联系责任人,以及受理、分流联动机制,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凡渠道不畅、不通的,必须严肃查处。同时,完善登记、办理、回复、跟踪、归档等工作流程、防止疏漏、失误。(省信访局)

95、办理群众诉求不压瞒、不推诿、不拖延。凡合法合理有条件解决的,限期解决;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创造条件解决;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耐心细致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责任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答复意见反馈给当事人,需立即办理答复的应立即办结并答复。对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告知当事人。凡诉而不受、诉而不办、办而不回不实的,必须严肃处理。(省信访局、省委政法委、省委维稳办、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

十五、信息管理机制

96、推进数字城市建设,整合民生服务系统、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城市管理指挥系统、政府应急处置系统等现有信息资源,建立社会管理信息统一平台,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实现信息集成、资源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政府应急办、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测绘局)

97、依托治安“天网”工程,建立社会管理信息收集和快速处理机制,牢牢掌握社会和谐稳定问题超前处置的主动权。(省综治办、省公安厅)

98、社会管理各类信息,在按原渠道和规定时限报送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综治办及各相关部门)

99、信息受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所获信息进行梳理和分析,探究演变趋势,科学预测预警。重点开展动态信息实时研判、特定事件信息专题研判、特定时段信息综合研判,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分析研判报告。(省综治办及各相关部门)

100、每季度对社会管理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预警报告。市、县(市、区)运用有关手段和方式进行评估预警。(省综治办、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相关部门)

101、全省性社会管理信息,有省综治办和省统计局定期统一发布。市、县(市、区)的社会管理信息,由省综治办和省统计局视情授权相关市、县(市、区)发布。部门有关信息,按照职能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省综治办、省统计局及各相关部门)

十六、舆情引发机制

102、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重大问题报道的核查和审批程序。(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省委政法委及省政法各部门)

103、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分析、沟通、发布、反馈机制,第一时间发布重大事件、社会热点问题、重要决策、重点项目的权威信息,加强正面回应和引导疏导。(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及相关部门)

104、加强网络评论员、论坛管理员等网络队伍建设,正确引导舆论。(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及相关部门)

105、完善网络问政、网络议事制度,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十七、督办落实机制

106、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实行抄告督办、跟踪督办、坐镇督办。(省综治办)

十八、考核奖励机制

107、年初逐级签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年终考评。(省综治办)

108、对年终考评优秀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考评不达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因工作失误、失职、渎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省综治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9、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情况及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国家公务员考核体系,每年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治部门共同考核。考核情况与领导干部政绩评定、职级升降、奖励惩罚、经济利益挂钩。(省综治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九、过错问责机制

110、对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影响稳定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主体,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发生问题的单位,其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各地、各部门根据过错性质和后果程度,由县以上综治办提出建议,同级纪委、监察、组织、人保、综治五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实施。(省综治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二十、实践创新机制

111、创新工作思路、机制、方式及创造工作品牌。(省综治办及各相关部门)

二十一、组织保障

11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社会建设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协调,推动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3、加强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组织建设,成立领导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工作力量。(省综治办、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民政厅)

114、抓好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工作操作力和执行力,尤其是处置紧急、复杂、敏感问题的能力。(省综治办)

115、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干部,落实干部职级待遇和岗位津贴,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省综治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十二、政策保障

116、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出台重要政策措施,统筹组织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综治办)

117、加快地方立法,以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

118、对已列项的社会管理建设项目,逐项给予政策性扶持,加大推进力度,以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综治办)

二十三、经费保障

119、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资金,用以弥补困难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经费不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也应从实际出发,尽力予以经费支持,更好保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省财政厅)

 

 

                                  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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