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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2011-12-13 16:02  

根据晋综治委第18号文件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晋教后勤第1号文件关于对高校校园商业网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在校内设置的商业网点、营销部应有学校批准的手续,同时具备工商、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有关手续证件的复印件,报送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营业(部门批准的由各部门出具手续)。网点的成员情况同时报送保卫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的商业经销摊点,一律取缔;禁止利用学校设备、场所变相搞盈利活动,违者严肃处理。

三、严禁游商、小贩在校园内占道窜楼进行非法营销。

四、凡是在校园内的饮食、副食行业,严禁销售过期霉烂变质食品,包括非正常渠道来源的饮食、付食种类。

五、严禁在校内销售盗版、假冒、不健康的书籍、光盘、磁带、非法刊物等。

六、校内摊点、营销部禁止出售酒精、固体酒精、柴油、汽油及其它易燃、易爆商品。

七、禁止各商业摊点营销部播放高音喇叭或大声叫卖。

八、因违反本管理规定疏于管理,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将按照山医大党字第22号、校字第58号文件精神对主管责任人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九、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十、对本规定拒不执行和有治安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摊点、营销部,保卫处将采取查封、取缔措施。

十一、本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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