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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籍管理规定
2014-12-13 15:5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集体户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公安厅、南昌市公安局有关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的集体户口分为教职工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对象为我院正式教职工和全国统招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集体户籍由保卫处负责统一管理,凡属我院集体户口的迁入、迁出、注销、借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第四条 应届毕业生毕业分配到我院工作又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凭有效报到证、户口底页或户口迁移证、批准入户介绍信、毕业证、人事处的工作证明或协议书,并带4张1寸登记照到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申报落户。
第五条 南昌市市区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户口底页、学校人事处购买社保的证明;4张1寸登记照到保卫处户政科申报落户。
第六条 武汉市郊区和外地调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凭调动表和调令文件,并加盖省(市)人事厅(局)的干部调配专用章或省(市)劳动保障厅(局)的调配专用章、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到保卫处户政科申报落户。
第七条 调离或辞职的教职工,应凭人事处出具的相关手续及时到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申办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条 具有我院集体户口的教职工生育的子女,要求落入集体户口的,须持准生证、出生证明和结婚证到保卫处户政科申报落户。
第九条 凡已分到住房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立户手续。
第十条 集体户口教职工、家属死亡,应及时持医院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到保卫处户政科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三章 学生户口管理
第十一条 如需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的学生,须在入学当年的10月30日之前,提交本人《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和3张1寸黑白登记照,并经查验户口迁移证无误后(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等),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由保卫处统一按落户审批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须持《毕业证》和《报到证》到保卫处户政消防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待定或没有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学生户口,按教育和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在学院保留两年,期间不能办理任何证件。
第十三条 凡经学院决定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须由本人或所在系派人凭学院的退学文件到保卫处户政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四条 经省教委批准转学的,须持转学申请确认表和户口底页或户口迁移证到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申报落户。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由其所在系持医院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生出国学习、教职工出国工作者,必须凭学工处颁发的退学、人事部门颁发的退职证明,办理公证、注销或迁出户口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办理出国学习、访问或探亲,时间一年以内;学生办理休学出国探亲或学习一年以内的,户口可保留不予注销。但必须签定《户口代管协议书》转为户口代管,出国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给予注销户口。
第十八条 《户口迁移证》迁入学院时遗失未落户的,凭有效证件到保卫处户政消防科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回迁出地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落户或恢复原籍户口。相反,《户口迁移证》迁出学院遗失补办的,须凭迁往地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到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申报补办《户口迁移证》。
第十九条 户口转到学院的教职工或学生,应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及时到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申报更换《身份证》。
第二十条 教职工和学生的户口卡原则上不外借,如有因结婚、出国公证、取款、办理边防证、港澳通行证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的,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办理借用手续,一周内归还,逾期不还者,如丢失户口卡,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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